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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9 15:03:3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内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南宁市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5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常年坚持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者。其获奖标准为: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5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成立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文明办、市献血办、南宁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均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报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献血办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8千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三星级献血之星”奖项及以上的获奖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奖项的获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和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可免政府投资的市管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的门票,到市属及各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量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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