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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02-23 16:55: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申请复印住院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死亡患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死亡患者与其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应当提供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出具该部门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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