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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用血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01 16:49: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法律
《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二、条例
《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按如下规定用血:   
三、条例中“直系亲属”特指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特指同胞兄弟姐妹
四、患者的父母、配偶、儿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在患者住院期间参加无偿献血的,均可享受免费用血报销。
五、可以报销的输血费用是指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医院检验项目(配血、保存等)和输血材料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就是南宁中心血站血液出库价费用(270元/1单位去白细胞红细胞)。
六、报销程序


 
 
 
七、报销输血费用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献血者本人用血
1、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输血费用发票(报销联)
如未单独开输血费用发票,包含有输血费用项目的住院发票(报销联)也可,原则上收取发票原件留存,如只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应由收取发票原件的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输血费用的金额或比例(如输血费用未予报销也请注明清楚)、发票原件存放单位等,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业章(或发票专业章),并签署日期;
1、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2、输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3、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用血
1、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用血者的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以下有其一即可):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所出具关系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输血费用发票(报销联)
如未单独开输血费用发票,包含有输血费用项目的住院发票(报销联)也可,原则上收取输血费用发票原件留存,如只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应由收取发票原件的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输血费用的金额或比例(如输血费用未予报销也请注明清楚)、发票原件存放单位等,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业章(或发票专业章),并签署日期;
5、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6、输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7、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输血费用报销的办理时间、地点、公车线路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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